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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9.09-济南市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pdf

2022年9月9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济南市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济自然规划发〔2022〕141号。

本市地上、地下空间确权长期缺少统一规则,本办法面向各行政区及功能区,明确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所附建(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路径。商河、平阴参照执行,地表部分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空间范围与登记单元

权属界线以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为准,材料须列明界址点平面坐标与高程;无法列明的,按竣工验收材料及权籍调查成果确定。净高2.2米以上、用于商业工业办公居住等用途的建(构)筑物可设房屋所有权并申请登记。单元代码参照地表地籍区编制,可按幢、层、套、间划分,居住用途最小单元为套,每单元与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一码贯通供应、审批、登记、交易全过程;经审查同意,垂直投影内连续多层空间或统一实施的不连续宗地可编为一个单元、按一宗地登记。

首次登记与三维标注

首次登记须提交申请书、身份材料、权属来源材料、规划与竣工材料、权籍调查成果、税费凭证等;单独申请使用权登记的可免交规划与竣工材料,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登记时建立二维或三维界址坐标,宗地图、房产图增标竖向高程,鼓励建三维模型。用途与年限按权属来源材料确定,建(构)筑物用途按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材料确定,证书中注明“地上/地下”字样,人防工程另注“人防工程”及平时用途。

权利行使与变更处置

占用他人空间可协商设定地役权并申请登记。商业、仓储等用途建(构)筑物可按批准基本单元分割转让,但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约定不得分割的除外;转让、抵押适用现行规定,涉人防的从其规定。划拨土地转让不符合划拨目录的,补办出让、补缴出让金后登记;改变用途的,办理变更批准并补缴出让金后登记。地下综合管廊不得限制相邻空间发展,已办划拨或出让手续的投资主体可申请使用权登记,竣工验收后可申请使用权及所有权登记,廊体与附属设施可分别登记。变更、转移、抵押、注销按现行规定办理。本办法自2022年9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济南市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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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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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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