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6-04-22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6〕1号
  2. 2025-11-05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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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4.22-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6〕1号.pdf

2026年4月22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6〕1号。

本通知重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将非农建设与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占用耕地行为分类纳入储备库挂钩或耕地总量管控,明确占用主体补充责任,并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基础实行耕地和水田总量“算大账”,通过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约束占用规模。

分类落实占补责任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主体通过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挂钩指标落实占补平衡;造林种树、种果种茶及农田基础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占用耕地的,由各地统筹落实,工商企业流转土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须严格审查并在流转协议中明确补充耕地责任。严禁擅自占用高标准农田和违法违规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

补充耕地实施与质量管控

补充耕地来源限定在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非耕地,且须位于耕地集中整治区内方可形成指标,遵循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为辅,未利用地开发控制在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选址禁止涉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2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等区域,坡度大于15度不得新立项,抽取地下水灌溉区域不得垦造水田。拟入储备库的补充耕地须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签订后期管护协议,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

指标报备、调剂与新旧衔接

补充耕地按“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入库,出库实行“先入先出”,省自然资源厅每年监测未出库补充耕地,现状为非耕地且未按时恢复的核销指标。跨区域调剂坚持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调剂为辅、省级统筹为补充,上年度未完成耕地保有量任务的县不得调出指标,政府平台公司、工商企业不得收购、持有、转让、交易补充耕地指标。存量结转指标与新方式形成指标独立管理,用地报批须先使用存量指标,存量不足可通过“借旧还新”调剂。省级质量验收配套文件施行前按原政策报备入库,全国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关闭后通过省系统挂钩指标报批。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6〕1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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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6〕1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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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6〕1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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