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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10-宝丰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7月10日,宝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宝丰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加快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起草《宝丰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针对宝丰县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作出规定,适用对象覆盖公用、专用、自用充电设施及换电设施,核心要求是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行项目备案与开工核准、运营数据接入省级智能服务平台,并对存量设施开展为期六个月的专项治理。

分类建设与规划约束

充电设施分为公用、专用、自用和换电四类。公用和专用设施须全面接入河南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实时共享动静态数据。专项规划由住建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需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电力、交通等专项规划衔接,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选址严格执行GB/T50966-2024,一级至三级充电站不得布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下室,四级在地下室建设须满足GB50016并布置于一层出入口附近。居民区以慢充为主,自用单桩最大输出功率不超过8千瓦;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停车场等以快充为主。

建设程序与开工核准

公用、专用及换电设施实行备案制,自用设施免备案、直接报装。建设须依次完成规划选址、项目备案、图纸设计、开工核准、竣工验收、建设确认及并网六个环节。开工前须取得属地乡镇同意选址证明并向住建部门申请核准;竣工实行“业主负责制”,计量装置须经强制检定,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确认函后供电部门方可接入电网。设计、施工单位须具备建筑机电安装或输变电工程等相应资质。

运营责任与收费监管

运营企业须具备含充电运营服务的营业执照、自建或接入运营管理系统,建立运维队伍、信息公开与投诉处理机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实行承诺公示。电费按国家电价政策执行,服务费市场化定价并明码标价,转供电企业未提供实质性服务不得加价,违规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不对外运营的专用、自用设施由产权人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存量设施治理

办法施行前已建设施纳入专项治理。已备案设施由属地乡镇牵头在施行后一个月内完成排查并建立“一设施一档”台账,轻微隐患两个月内整改,老化严重无法达标的限期拆除,未接入省级平台的两个月内完成对接。未备案设施分类处置:具备备案条件的两个月内补办手续,不符合规划、占用消防通道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关停拆除。治理总体在施行后六个月内完成,住建部门建立长效监管与“回头看”机制。本办法有效期三年,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宝丰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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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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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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