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8日,鹿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鹿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和分配办法(试行)》鹿政办〔202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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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08-鹿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和分配办法(试行).pdf
本办法适用于鹿邑县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使用与分配。入市收益指成交总价款扣除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分配给农民集体的资金,分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兼顾成员权益与集体积累,实行专账管理和"村财乡管",由乡镇政府审核报备并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收益支出的优先事项
入市收益分配使用前可列支土地补偿款、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款、中介服务费等。涉及原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占地补偿的,每亩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即征收区片价。就地入市可列支土地平整、附着物拆除及原建筑物投资人补偿;调整入市应考虑拆旧复耕投入,原则上不高于5万元/亩;整治入市可由乡镇与村、村民小组协商将部分或全部收益用于拆迁安置。
公益金提取与剩余收益归属
行政村、村民小组集体可按不高于入市收益30%的比例提取公益金,用于全村修路、用电、用水、医疗保险等公益事业支出。除补偿、公益金等规定情形外,剩余入市收益原则上全部留归村、村民小组集体,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分配草案,经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属村民小组的由村委会会同组长提出草案,经户代表会议讨论,均报乡镇政府审核报备后实施。
账户管理与支出依据
村集体和村民小组入市收益资金由乡镇政府拨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三资"中心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账户,无账户的应增设专门账户,村民小组可在村级账户下设明细账户。收益支出按财农〔2021〕121号、豫农发〔2020〕10号等文件执行,村民小组参照执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入市收益列入财政账户统一核算,可用于本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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