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1日,鄱阳县自然资源局起草《鄱阳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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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11-鄱阳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用地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本意见针对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入股联营企业的产业用地,规范从村庄规划、申请审查、报批供地到确权登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收益分配及监管的全流程,明确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公寓等房地产开发,强调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
用地范围与申请审查
适用对象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用地须授权村级组织申请。土地用途限于工业、商业、物流仓储等,地块须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申请主体经乡镇初审、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审查重点包括用地资格、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是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
规划许可与施工许可
村庄规划是可出具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法定依据,暂无编制条件的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以行政村为单元编制规划通则。使用该类用地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须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方面,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不申请办理。
确权登记与收益分配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及建筑物所有权登记均需提交相应材料,转移登记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土地收益分配坚持民主决策、兼顾各方利益、分配与积累并重、信息公开四项原则,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收益可用于投资兴办企业、公共基础设施、公益福利事业等。
监管与施行
自然资源部门联合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定期核查、不定期抽查已供地项目,纠正低效利用、土地闲置、擅自改变用途等问题。用地补偿及收益分配方案、收支明细等须报乡镇及县农业农村局备案。本意见试行期两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建设单位可依法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兴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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