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9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修改并继续执行《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鲁农法字〔2024〕19号。
本办法规范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全流程管理,覆盖规划编制、项目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与监督评价各环节,实行集中统一高效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五项要求,以项目库、年度实施计划和分级职责为主线,压实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责任。
分级职责与项目库建设
省农业农村厅指导全省农田建设,拟定政策规划、提出年度任务方案;设区市承担实施方案评审批复、计划审批、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统计汇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负责制订县域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实施与自验、日常监管及指导运行管护。纳入项目库的项目须有申报书,经县级审核和实地考察合格后入库,实行动态管理并逐级上报形成省、市级项目库。
申报审批与计划管理
项目须符合规划,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条件基本具备,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并征得项目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实施方案由县级委托具备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在实地测绘和勘察、确定拐点坐标基础上编制,每县年度同类项目可合并编制一个方案。市级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按“谁评审、谁建库”建立市级专家库,评审可行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实施与调整约束
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建设期一般为1至2年,须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和资金项目公示,可采取“先建后补”“代建制”方式,鼓励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和终止;对建设地点、工程布局、灌溉方式及工程量或投资变更超过总额10%的项目,须由市级重新评审、批复计划;调整和终止后应确保本区域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验收、管护与监督
按“谁审批、谁验收”原则由市级组织或委托第三方验收,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抽查。验收合格项目核发统一格式证书,设立公示标牌,办理资产交付与管护责任移交,落实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省级对未完成任务地区约谈处罚,对严重违规项目终止并追回财政资金,问题特别严重的县暂停或取消承担任务资格1至2年。各市可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