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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7.17-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pdf

2024年7月17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广安府规〔2024〕1号。

广安市以行政辖区内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适用对象,统一规范征地补偿安置的职责分工、费用构成、人员安置资格、房屋拆迁与工作程序。县(市、区)政府为实施主体,自然资源规划、人社、财政、住建、公安等部门与乡镇(街道)按职能分工承担对应事项,征地、补偿、安置、社会保障同步推进。

补偿费用与地类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省批准、县(市、区)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同一区片综合地价减半执行。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成员生产生活安置,未统一安置的发放给个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原则上实行社会保障安置,本人坚持货币安置的须经司法公证并从该组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支付。

安置对象与资格认定

安置对象为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具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含现役义务兵、服役未满12年的军士、连续工作未满12年的消防员、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人员。现役军官、服役满12年的军士、满12年的消防员、以前征地已安置但户籍未迁出人员、已录用为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等财政供养人员、仅迁入户籍而不享有成员权利者不享受补偿安置。全部征地应全部安置,部分征地按征收面积除以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计算人数。资格认定经村组拟册、公安核对、成员大会讨论并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后逐级审核审定。

房屋拆迁与安置方式

城镇开发边界内住房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还房安置,还房按每人35平方米基本住房建筑面积计,基本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也不享受原房屋重置价补偿,超出部分按县(市、区)标准支付。商业门面房须位于已建成街路巷、有营业执照和税费记录且经营3年以上,按进深7米以内3倍、超过7米部分1.5倍补偿,擅自改经营用房的仍按住宅补偿。城镇开发边界外和单独选址项目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货币安置,残值归被拆迁户,需建房的原则上集中规划选址。

征地程序与时限约束

征地须先认定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公共利益情形,再依次开展预公告、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公告、听证、补偿登记和协议签订。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补偿安置公告不少于30日,征收土地公告不少于30日,批准文件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全额支付补偿补助费用。与所有权人签订协议比例应达100%,与使用权人签订比例不低于90%。预公告发布后暂停办理宅基地审批、户籍迁入分户、工商注册、用途改变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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