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平遥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平遥古城核心保护区及镇国寺、双林寺保护范围内的居住、旅游、经营和古城保护等活动,按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由平遥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火灾预防的禁止性规定
古城区内禁止升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非生活所需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禁止经营性餐饮场所餐桌使用丙烷、丁烷、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加热卡式炉及燃气灶具,禁止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逃生障碍物,禁止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用火。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同楼设置。餐饮企业禁用五十千克“气液双相”气瓶,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燃气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电气与用火管理
电气线路不得直接敷设于可燃物上,确需敷设须穿金属管或阻燃型硬质塑料管保护。房屋改建、修缮、装修按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设计施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低于原建筑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文物建筑内燃灯、点烛、烧香、焚纸须在室外安全位置进行,专人看管,活动结束后熄灭余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建设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灭火救援力量与设施
古城区应建设两个以上消防救援站,构建消防救援站、景区微型消防站、社区微型消防站和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组成的救援力量体系,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中都乡、襄垣乡应建立乡镇消防队。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得大于一百二十米,建筑物应处在一百五十米保护半径内,消火栓旁设应急消防器材箱。消防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水量、流量和水压要求时,应启动加压泵站补充消防用水。
监管与责任
县政府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组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限期消除,建立日常巡查机制,重大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采取针对性防火措施。消防救援机构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报县政府备案。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