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晋中市城市绿化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活动统一纳入本办法,以公园城市建设为目标,围绕绿线管控、绿化指标、建设责任和管理责任人制度建立全流程规则,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绿化规划与指标约束
城市绿化专项规划须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绿线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且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须重新论证报批。绿化建设以乔木为主,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乡土植物数量不低于绿地植物总数量的百分之七十。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主干道绿带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学校、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附属绿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生产绿地总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旧城改造地区可降低五个百分点,老旧小区改造后绿地减少须征求居民意见。
建设管理与公众参与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铁路公路防护绿地分别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单位、管理或经营单位负责建设。附属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因季节原因可延至交付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单位须在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资料,并在显著位置永久公示质量责任信息和绿地竣工平面图。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资及认建、认养、认管等方式参与绿地建设与管护。
保护管理与砍伐占用规则
城市绿地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出让或抵押,树木不得擅自移植、砍伐。移植或砍伐须符合规定情形并由审批部门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砍伐一株须补栽不少于十五株胸径八厘米以上的同种或同价值树木。永久占用公共绿地须就近补足面积,临时占用不超过两年并在期满后首个绿化季节恢复。砍伐行道树二十株以上、其他树木五十株以上或临时占用绿地五千平方米以上的,须听证、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截干式、去冠式修剪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