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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07.19-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试行)》济建城字〔2019〕18号.pdf

2019年7月19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试行)》济建城字〔2019〕18号。

本制度针对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应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确立事中事后监管规则,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抽查、网络视频巡查等方式实施,并对区县核发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监管手段与协同机制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辅以重点监管和信用监管。加强与城管执法等部门协同,联合执法并移送相关资料。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处理举报线索。同步监督指导区县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违规情形与处置措施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工,责任单位移送市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并记入不良诚信记录;规避许可分解工程项目擅自施工的,同等处理。施工场地条件或资金到位承诺与实际不符的,责令停工、撤销许可证,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记入不良诚信记录。隐瞒实情或采取欺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撤销许可、移送处罚、记入不良记录,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建设单位无法履行承诺书法定事项的,函告发证机关撤销许可证,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证后管理与整改要求

未在施工现场放置或张贴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整改。建设条件变化未如实报送基本信息、中止或恢复施工未及时报告、未按要求维护管理,以及未按许可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和五方责任主体组织建设的,分别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并依法查处。证载信息变更的,督促及时办理变更。领取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工且未说明理由或申请延期的,或延期超过2次仍未开工的,许可证自行废止,继续使用须重新申领。中止施工恢复前未报核验、中止满一年未重新提供资料核验且未报告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其他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试行)》济建城字〔2019〕18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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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试行)》济建城字〔2019〕18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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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试行)》济建城字〔2019〕18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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