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3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产业园区跟踪监测计划编制指南》(试行)。自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0日。
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跟踪评价时跟踪监测计划的编制。省内其他园区可参照执行,有特殊要求的园区除外。
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在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跟踪评价时,系统编制跟踪监测计划。本指南明确了代表性、可比性两项基本原则,规定了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监测方案制定及实施的工作程序,旨在通过规范化的跟踪监测,全面掌握园区规划实施对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近岸海域、声环境及生态环境的实际影响,客观评估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的有效性。本指南强调监测数据应优先引用现有例行监测数据,特征因子需结合园区产业定位和入区企业排污特征进行筛选,确保监测工作的针对性和经济性。
本指南要求跟踪监测计划须涵盖园区概况、环境保护目标调查、例行监测情况梳理、执行标准确定及具体监测内容等要素。在资料收集阶段,应系统调查环境功能区划、保护目标分布、入区重点企业类型及排污许可执行情况,并梳理各环境要素的例行监测点位现状。监测方案编制需针对不同环境要素分别确定基本因子和特征因子,其中环境空气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地表水监测每年丰水期和枯水期各1次,地下水监测每年至少枯水期监测1次,土壤监测每三年1次,声环境监测每年1次,生态环境调查原则上5年开展1次。
本指南对各环境要素的监测点位布设提出了明确要求。环境空气监测应在每个区块设置对照点和监控点,对照点位于主导风向上风向,监控点兼顾排放强度最大污染源及最大落地浓度处。地表水监测点位应包括对照断面、控制断面和消减断面。地下水监测至少布设3个点位,上游设对照点、下游设监测点。土壤监测在每个土壤类型及功能分区各设1个柱状样点。本指南强调优先引用本年度现有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入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将有效期内的监测数据作为现状数据直接引用。
本指南规定园区管理机构对跟踪监测计划及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样品采集、分析及数据处理须满足相应规范的质量控制要求。园区管理机构应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测中发现的环境质量问题须开展隐患排查和环境治理。本指南发布后,现有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跟踪评价中的监测计划可根据本指南进行修订,确保监测工作的规范性和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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