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3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产业园区跟踪监测计划编制指南》(试行)。自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0日。
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跟踪评价时跟踪监测计划的编制。省内其他园区可参照执行,有特殊要求的园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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