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30日,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为加强高原小型垃圾焚烧设施的环境风险防控,制定《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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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30-西藏自治区《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本规范针对西藏高海拔地区单炉处理能力小于100 t/d的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覆盖规划选址、建设、运行至监测评估的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防控。核心思路是在设施规模偏小、分散布局的条件下,通过炉型限定、燃烧工况控制、烟气净化兜底和高海拔设备适配四条技术路线,将二噁英、重金属及次生污染物的环境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选址与炉型的刚性约束
设施按县域统筹布局,单炉能力一般不低于30 t/d,低于此规模须提供连续7天高海拔实测数据佐证。选址距周边人群和河流、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均不小于500 m,避开永久冻土区,宜靠近填埋场且运输距离不宜大于50 km。单炉30 t/d及以上应选用机械炉排焚烧炉,小于30 t/d优先选用机械炉排炉,不应选用固定床焚烧炉。
焚烧工况与烟气净化
二次燃烧室各测温断面温度不低于850℃,烟气停留时间不少于2 s,炉膛保持负压,烟气氧含量不高于12%,炉渣热灼减率不超过5%。每台焚烧炉须独立配置烟气净化装置,至少包括脱酸、除尘、二噁英去除单元,排气筒高度满足GB 16297要求。一氧化碳和焦油在二次燃烧室的焚毁去除率不低于99.9%。
高海拔适配与次生污染物处置
风机、水泵及电气控制设备须满足GB/T 20626的高海拔耐受要求,电气间隙、绝缘耐受电压按海拔修正,并采取降容选型、强化散热措施。飞灰经螯合稳定化后运至卫生填埋场,单炉小于30 t/d产生的炉渣和焦油焦块均填埋处置,不应施用于农田林地。污水宜实现零排放。
监测与整改时限
烟气排放限值按西藏自治区要求差异化管控,以11%氧含量折算。单炉30 t/d及以上须安装CEMS实时监测。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不达标设施自施行之日起3年内完成整改,改造后仍不达标的应停止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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