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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15-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54/T 0625-2026.pdf

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54/T0625-2026,自2026年08月1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和消防安全职责、日常消防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应急预案与灭火演练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范立足西藏自治区实际,系统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本规范从场所建设与设施配置的一般规定入手,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及住宅建筑时须同步规划建设停放充电场所,并对防火间距、集中充电设施的技术功能及监控系统的火灾探测报警能力提出了刚性约束。在此基础上,本规范厘清了建设单位、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及使用人等多元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构建了权责清晰的责任体系。

场所建设与设施配置要求

本规范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与住宅建筑时应同步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既有场所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须实施改造。场所与文物古建筑、居民大院等须保持规定防火间距,历史文化街区内宜采用充电柜、换电柜。集中充电设施须具备充满自动断电、过载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配电系统应有智能监测能力,可视监控系统须具备火灾探测、自动报警和远程推送功能。

多元主体消防安全职责划分

本规范明确了消防安全管理主体的涵盖范围,包括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共享电池及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寄递外卖行业单位、多产权建筑统一管理单位、出租方以及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各主体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定期维护保养充电及消防设施。共享电动自行车、共享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及寄递外卖行业单位还须承担24小时应急值守、从业人员定期培训等特别职责,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则须遵守禁止将车辆或电池带入建筑内公共区域等行为规范。

日常管理与应急响应机制

本规范要求消防安全管理主体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须开展昼夜巡查。对重大火灾隐患须按期闭环整改,整改完成前相关区域须暂停使用。当环境温度高于40℃或低于0℃、出现雷暴、大雨大雪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气象条件时,露天场所宜停止充电服务。各主体须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电动自行车火灾的应急演练,预案须涵盖电池爆炸、人员疏散、火灾控制等关键内容。

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54/T 0625-2026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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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54/T 0625-2026第2页
第 2 页
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54/T 0625-2026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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