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7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豫财环资〔2020〕80号。
本办法规范河南省境内所有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提取、使用与监管,替代原保证金制度。基金按“企业所有、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管理,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计提,企业自主使用,政府不再逐笔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
基金提取:弃置费用摊销、按期缴存
矿山企业须在银行设立基金账户单独核算。退还的保证金与缴存的土地复垦费统一转入基金账户;母公司子公司破产或责任主体灭失的,分别由母公司或当地政府统筹使用。治理复垦费用按弃置费用计入资产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产量比例等方法按月摊销,于每半年和年度终了后10日内按已摊销金额提取缴存。账户余额已满足《方案》需求的可停提;建设期或暂停开发矿权报备后可暂不提取。剩余服务年限不足三年的须一次性全额预存;余额不足当年需求的按实际所需补足。
基金使用:企业自主、边生产边治理
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无需签订监管协议或报批。使用范围涵盖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地形地貌景观恢复、含水层保护、损毁土地复垦或采前预复垦、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矸石山治理、地质环境与复垦监测,以及相关方案编制、勘察、设计、竣工验收等支出。企业应按年度治理任务边生产边修复,完工后委托第三方评估,30日内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生态环境部门;涉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三方须具备相应资质。采矿权转让的,治理复垦义务随之转移。
监管与约束:动态监管、信用惩戒
企业每半年和年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基金提取使用及成效,逐级审核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将基金使用与《方案》执行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及矿业权人信息公示系统。未按《方案》落实治理的,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不得批准新采矿许可证或延期、变更、注销,不得批准新建设用地。拒不履行的企业和提交不实报告的第三方将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公开,可被提起公益诉讼;情节严重的提请政府责令退出、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前须完成治理复垦,结余基金可转出自主使用;未完成的结余基金保留并督促继续履行。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