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4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绿色矿山评估入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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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8.04-河南省绿色矿山评估入库管理办法.pdf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河南省绿色矿山建设评估与入库管理工作,遵循“企业建设、第三方评估、达标入库、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基本原则。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所有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并依据不同矿种对应的省级地方标准开展评估。本制度系统规定了从矿山企业自评申请、县级与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到省级公示入库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同时明确了名录库的动态监管措施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督问责要求,为全省绿色矿山建设提供了统一的操作规范。
矿山企业自评与申报流程
本制度明确矿山企业须按开采主矿种对应的河南省地方标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自评达标后,企业需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并填写申报表,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式提交评估申请,启动入库程序。
分级审核与第三方独立评估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核法定证照等先决条件,通过后上报。省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在30日内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评估工作自主独立完成,采用资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总评分得分率不低于80%且各分项不低于70%的矿山方可通过。
公示入库与动态监督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对备案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矿山自动纳入河南省绿色矿山名录库,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市、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对出现负面舆情等问题的企业,省厅可采取警告、限期整改乃至移出名录库等措施。同时,省厅定期抽查,不合格者限期六个月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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