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信息报告规则》XF/T1192-2026,自202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替代2014年版《火灾信息报告规定》,适用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对火灾及森林草原火情的报告工作,志愿消防队可参照执行,围绕报告原则、范围、内容、阶段、时限、方式、主体及工作机制作出规定,覆盖从接警到火灾调查的全流程信息报送。与2014年版相比,新增报告原则与工作机制两章,增补森林草原火情、交通工具类火灾的报告要求,删除信息直报点支队相关表述。
报告范围与时限分层设定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各总队和北京消防救援机动支队向国家消防救援局报告的范围包括:较大以上火灾,灭火中出现人员牺牲、失联或重伤,扑救时长2 h未控制火势或过火面积2000 ㎡以上的建(构)筑物火灾,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及地下公共建筑、锂电池与电化学储能单位等场所火灾,公共交通工具与危险货物运输工具火灾,以及扑救12 h未扑灭、过火森林100 hm²或草原5000 hm²以上的火情。重大或特别重大火灾接报后立即电话报告,不超过接警后1 h,电话报告后30 min内书面报告;支队及以下、政府专职队、单位专职队的范围与时限由相应上级或当地机构参照确定,单位专职队须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确认备案。
报告内容与阶段划分
报告内容涵盖接警、调派力量、火灾现场、灭火战斗、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置、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火灾调查七类情况,其中调派力量需载明车辆装备、人员数量、首战与增援到场时间及现场最高指挥员信息,现场情况需载明被困失联人员、建筑或火线信息、过火面积、次生灾害风险等。处置时间长、危害程度高的火灾无法一次性报告时,按初报、续报、终报分阶段进行:初报突出时效,续报突出准确并修正初报偏差,终报在处置结束后全面总结。
报告方式、主体与工作机制
报告方式以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为主,辅以电台、音视频、短信息,涉密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各级队伍主要领导和专职消防队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指挥调度职责的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最高指挥员为现场报告第一责任人,书面报告由值班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工作机制包括信息直调、信息直报、信息共享、信息速报、履职保障和容错免责六项,重大火灾时上级可直接向现场最高指挥员调度核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并向上级补报,初报因紧急情况出现偏差不予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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