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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24-石家庄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配建要求(公示稿).pdf

2026年9月24日,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规范建设项目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相关要求,保障停车安全,起草《石家庄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配建要求》(公示稿)。

本要求针对石家庄市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划配建与审批管理作出规定,适用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配建指标纳入用地规划条件与规划条件核实,住宅按每户0.8至1辆停车泊位、充电插座不低于泊位数的50%配建;非住宅按不低于技术规定非机动车泊位数的50%配建,充电插座不低于泊位数的20%,幼儿园、小学、初中结合实际需求配建。轨道换乘站、终点站按每百人8至9辆计算。

指标确定与弹性调整

因特殊条件难以满足配建指标的,可结合建筑设计方案研究,经交通影响论证后按“一事一议、区域平衡”原则提交市规委会审议。人均保有量少、使用需求低的地区,经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论证后可适度调整。总平面图须标明停放充电场所位置、面积及泊位、充电插座数量。停放场所应优先设于出入口附近地上独立安全区域,采用半地下布置的不得与其他地上、地下建筑空间毗邻或连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消防救援场地,紧邻加油站等特殊防火间距建筑时须事先征求住建、消防部门意见。

绿地率折算与规划核实

林荫停车场所按覆土或嵌草铺装情况折算绿地率,嵌草铺装按40%计入,未采用嵌草铺装按30%计入。方案总平面图批准后,涉及消防安全事项须在后续审批环节调整。配建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未配建或未达比例的由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达标后方可办理核实手续。

既有项目与复合利用

既有项目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充电设施,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的,按复合利用、功能兼容原则安排,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或电源条件的,可依法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场所应位于道路红线以外,外观符合市容市貌和街道风貌要求。鼓励复合利用商业区、地铁站周边公共开放空间,鼓励独立占地社会停车场统筹设置,有条件的轨道站点、商服、医院、学校可适当提高配建比例。

石家庄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配建要求(公示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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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配建要求(公示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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