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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22-太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试行).pdf

2026年9月22日,太原市农业农村局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印发《太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并农发〔2026〕32号。

本规定针对太原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覆盖自初步设计批复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的设计变更行为,明确变更范围、条件、分级审批权限与文件编制要求,并对违规变更设定了监督追责路径。核心约束是任务不减、标准不降,未经批复的变更不得作为竣工验收依据。

变更类型与触发条件

变更划分为建设内容变更与建设地点变更两类。前者指单项工程的位置、材料、设备型号、数量、资金等任务量变化及原设计缺项漏项;后者指项目区位置、涉及行政村或行政村建设面积、单项工程地点发生变化。可提出变更的情形包括:客观条件变化导致设计需优化、国家重点工程或生态保护需要、地方已实施部分工程避免重复建设、不可抗力及不可预见因素,以及经上级专家论证确需变更的其他情形。

分级审批与资金处理

按重大与一般两类分级。重大变更指单项工程任务量增减达原任务量10%及以上,或财政资金变更累计100万元及以上,或建设地点变化,由县级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一般变更由县级组织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共同论证并出具意见,涉及群众利益的须征求村民意见,并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形成纪要。变更增加投资可使用预备费,资金缺口由县级财政或自筹解决,结余按结转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变更申请原则上应在批复建设期内提交,超期原则上不予受理。

文件编制与监督问责

重大变更文件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有条件时按施工图深度编制,报告须含变更缘由、内容、投资对比及对工期、安全、效益、管护的综合影响分析,并附原批复、原设计、变更图纸及“一事一议”材料。变更须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原单位注销或无能力时可依法另委托。未按权限程序报批、支解规避审批、擅自实施变更、文件不符强制性标准、借变更调整规模等行为,将被责令整改并追责。

太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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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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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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