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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24-辽宁省《地下市政设施普查数据库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9月24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发布辽宁省《地下市政设施普查数据库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辽宁省地下市政设施普查数据库的建设要求,覆盖测绘基准、时间基准、数据格式、分类编码、数据结构、入库流程与更新维护。适用于省内普查建库、存量数据整合、动态更新、成果汇交及信息化管理,并对接CIM平台与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统一普查成果的存储、交换与维护规则。

基准与编码规则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地方独立坐标系须建立转换关系;时间采用公元纪年与北京时间。地下市政设施分为地下管线、地下交通设施、人防工程和地下其他设施四大类,设施要素代码由8位数字码组成,依次为大类、中类、小类与特征类型编码,地方扩充小类应向下扩展,避免与已有代码冲突。普查单元编号采用11位三层结构,由6位区县行政区划代码、特征码和流水编号构成,特征码分道路D、街区J、其他Q三类,编号在普查区域内唯一。

数据库结构与存储

核心数据由空间要素数据、元数据和关联扩展数据构成,空间要素以带高程信息的二维矢量要素为主,采用File-GDB组织存储。三维模型、BIM模型等非外业探查直接获取的成果归入关联扩展数据,通过要素代码与空间要素建立关联。空间要素分层、字段名称、字段类型、长度、小数位、完整性约束与值域应统一规范;人防工程属性表按本文件附录C执行。可在不改动既定结构的前提下扩展字段,扩展字段不得与已有字段重名或语义冲突,已有字段类型不得重新定义,长度与小数位可按需扩充。

建库流程与更新维护

数据库建设流程包括数据检查处理、数据入库、数据更新与维护。入库前应完成坐标转换、格式转换、矢量数据接边与属性项匹配,接边须保证同类型、同精度数据逻辑无缝、拓扑正确、属性一致;入库数据质量应满足基础地理信息城市数据库相关规范,检查须形成完整记录,不合规数据按程序修改后方可入库。数据库安全与保密应符合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规范。成果宜接入辽宁省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支撑地下设施数字化展示、工程建设辅助审批与城市安全应急保障等业务。

辽宁省《地下市政设施普查数据库标准》(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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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下市政设施普查数据库标准》(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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