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0千伏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供电工程技术规范》DB65/T5002-2026,自2026年09月25日起实施。
本文件为新疆10千伏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供电工程提供从供电方案编制到工程检验的技术依据,适用新建、扩建、改建用电单位。其核心是按申请容量、电力负荷分级和用电性质确定供电电压等级、电源回路数与配电站房配置,并对接入、受电、设备选型和验收各环节给出量化指标。
供电方案按容量与负荷分级定档
高压单回路申请容量5MVA及以下时宜接入现有10千伏公用配电线路,容量不满足且附近无上一级电源时可增加回路数,但占用变电站间隔不超过4个。住宅小区内同一用电性质、用电总量250kW以下由配电室低压供电,250kW及以上或商业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建设单位应自建专用10千伏配电室与专用变压器。非线性、冲击性负荷用户宜采用高一级电压供电。重要电力用户按特级、一级、二级分别落实多电源、双重电源、双回路供电,自备应急电源容量须达到保安负荷的120%,并与电网电源之间设电气或机械闭锁。
接入与受电的技术边界
接入与受电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第一支持物为分界。低压供电半径按供电区域分类控制,A+、A类不宜超过150米,B类250米,C类400米,D类500米。受电变压器容量315kVA及以上的高压用户应在高压侧计量,两路及以上电源或单电源配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采用高供高计。分布式电源接入容量合计超过本台区配电变压器额定容量25%时,配电变压器低压总开关应采用断路器,并在低压母线处装设反孤岛装置。
设备选型与工程检验
配电变压器应满足二级及以上能效等级,非居民用户单台容量不宜大于2000kVA,仅设一台时不宜大于1250kVA,负载率不宜大于85%;柱上油浸式变压器不超过400kVA,预装式变电站不宜超过800kVA,新建住宅小区不应采用预装式变电站供电。新建住宅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按100%建设或预留配电线路通道和充电设备位置,建筑物内及地下停车库不得设置额定功率大于7kW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工程检验分中间检查、交接试验、竣工检验三个环节,隐蔽工程掩埋或封闭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检查申请,供电企业单次检查不超过两个工作日,不合格项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用户并复检至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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