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2019年11月15日起实施。
PDF文档信息
Vip.1
名称:2019.11.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 4275-2019.pdf
本标准规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强制性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处理规模在500m³/d(不含)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根据出水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处理规模及资源化利用途径,将排放限值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同时,针对出水用于生态恢复治理的情形,专门设定了A、B、C三级推荐控制指标。本文件还对餐饮废水预处理、禁止渗坑排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特殊管控等一般要求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新(改、扩)建设施与现有设施的差异化执行时间,旨在规范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兼顾污染防治与污水资源化利用。
分级排放管控体系
本文件构建了与受纳水体功能类别和处理规模相挂钩的分级控制体系。出水排向III类、IV类、V类及封闭半封闭水域时,分别对应执行不同级别的标准限值,规模越小的设施在某些条件下排放限值相对宽松,体现了因地制宜、精准治污的原则。此外,本文件规定出水禁止排入I、II类功能水域,并对间接排入水体的情形明确了参照执行规则。
生态恢复利用导向
本文件针对新疆干旱区特点,鼓励将处理后的农村生活污水用于生态恢复治理。文件根据灌溉对象的不同,将控制指标分为A、B、C三级,分别适用于草地、生态林及荒漠灌溉,并要求采用微灌、喷灌等现代节水技术,严禁漫灌。同时,本文件严格划定了禁止浇灌的生态环境敏感区,并强调有明确回用对象的应优先执行相应的国家回用水质标准。
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对排放口规范化设置、水污染物监测频次与分析方法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标准实施的监督主体为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为新(改、扩)建设施与现有设施设定了不同的达标过渡期,同时保留了地方执行更严标准的空间,规定新发布的更严排放要求自动适用,确保标准的时效性与灵活性。
第 1 页
第 2 页
第 3 页
可免费试读【3页/共10页】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