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承灾体调查技术规范》DB65/T5041-2026,自2026年09月25日起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自治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承灾体调查,并为数据动态更新提供指引。调查对象分三类:公共服务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公共文化场所、旅游景区、星级饭店、体育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大型超市—百货店—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县域及乡镇基础指标统计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煤矿等生产类承灾体(含化工园区、加油加气站、地下及露天矿山、尾矿库);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乡镇与社区三级减灾能力。
组织方式与工作要求
本办法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基本单元,遵循“依法合规、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在地统计”原则;采集对象不在本级管辖范围的,由实际管辖人配合属地统计。数据须符合统计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属性信息与印证资料一致,空间位置采用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调查时点定为本年度调查工作开展时间的上一年12月31日,上一年度、近三年、近五年均据此推算。质量审核采用线上质检与线下核查、软件审核与人工审核、分级审核与汇总审核相结合的方式,逐级审核、反馈、整改、复核、上报,直至自治区审核合格后汇入自治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库。
流程与质量控制
工作流程为清查、调查、质检核查、数据入库。清查阶段采集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空间位置等信息,按“谁生产,谁负责”开展,并进行规范性、重复性、正确性、综合性四类审核。调查在清查成果基础上,以内业外业结合方式采集属性与空间、轮廓信息,边采边检并签字盖章归档。质检核查分质检、核查、重点督查三部分:核查按“统一协调、分步操作、分级实施”推进,以外业为主、内业为辅,采用随机抽样;县级各类对象全覆盖检查,每类抽样不低于10%且不少于1个,地级覆盖全部县级单位,自治区级覆盖全部市级单位并随机抽取不低于10%的县级单位。以差错率判定质量,低于5%为合格,达到或超过5%为不合格,不合格须修订完善后逐级上报抽样核查。
数据安全与成果应用
数据管理执行数据安全法、保密法有关规定。成果宜用于自然灾害综合风险监测预警、抢险救援、应急指挥、隐患排查、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及灾害防治科学研究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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