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四好农村路”建设规范》DB6523/T402-2024,自2024年11月12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四好农村路”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以及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的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
本规范立足昌吉回族自治州实际,系统规定了“四好农村路”在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四大环节的技术要求与管理准则。本规范以“路网体系完善、路域环境优美、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健全,城乡交通一体化”为总体原则,确立了通村畅乡、权责一致、有路必养、客货并举的全链条目标体系。在建设端,本规范强调规划与国土空间及产业布局相衔接,设计上因地制宜选用技术等级并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在管理端,全面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强化路产登记与数字化管理;在养护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实行常态化检测与巡查;在运营端,推动客运模式创新与县、乡、村三级物流网络融合,力求构建安全、畅通、美丽、高效的农村公路服务体系。
本规范要求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新建县道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乡道和村道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交通安全设施、排水及生命安全防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规范构建了“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分级管理体系,明确县、乡、村三级路长职责,并要求建立路长公示制度和“路长制”考核体系。同时,本规范积极推广数字化管理,要求利用昌吉州“四好农村路”综合管理系统和智慧路长APP,实现日常巡查、养护工程及技术状况评定的信息化,推动构建“一路一档”的电子化公路资产管理体系。
本规范规定农村公路列养率应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并明确县乡道路面自动化检测评定全覆盖的要求。养护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在运营层面,本规范支持采取城市公交延伸、预约响应等多元客运模式,并要求建立县、乡、村三级物流网络节点体系,促进客货运输与邮政快递、供销等领域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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