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4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24〕62号。
温州以“五个必须”和“四到场”为主线,将农村住房建设从规划选址、宅基地核定、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全流程纳入制度约束,覆盖限额以上与限额以下两类建房,并明确县、乡、部门与建房主体的责任分工。本通知适用于市域内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自建房和联建房,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规划管控与宅基地双约束
乡村地区规划管控须全覆盖,已编村庄规划的按规划核发许可,未编制的依据“通则式”规定办理。农房选址须避让地震断裂带、易滑坡、洪涝、采空区等不安全区域。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按户内资格权人数核定,原则上以“三分三改”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基础。用地面积按人数分档:3人及以下户使用耕地不超过60平方米、其他土地不超过80平方米;4至5人户分别为8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6人以上户分别为125平方米和140平方米。建筑面积控制人均60平方米以内,独立式住宅不超过5层、层高3至3.5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1米,联建公寓不超过6层。历史超标和“一户多宅”分类认定处置,已确权原拆原建可按住建面积或宅基地原状审批。
限额以上与限额以下分类管理
工程投资额2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房,开工前须办施工许可证,个人建房可委托村居集体办理,并须履行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等法定程序,竣工后验收备案,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用。限额以下农房,低层可选用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人员出图,优先采用框架、钢结构;施工可委托有资质企业或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的工匠,须签订施工合同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乡镇自收到放样申请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工查验。竣工验收由建房村民组织,不按图施工、擅自改变结构且未改正的,不予通过验收。
责任分工与监管执法
县(市、区)政府制定实施细则,乡镇(街道)组建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的联审联办,通过“农房浙建事”系统办理审批,并牵头组织限额以下农房的“四到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管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及违法案件查处,资规部门管规划许可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定,住建部门编制通用图集并加强限额以上农房质量安全监管。市、县财政部门将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用于村庄规划编制、图集编制及地质灾害评估等。资规、住建、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职责查处未批先建、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行为;对未按规定审批、放线、到场监督、核实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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