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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9.25-吉林省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pdf

2024年9月25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印发《吉林省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吉建规〔2024〕4号。

本办法覆盖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农房新建、改建、扩建及监督管理全过程,适用于村民在依法取得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和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公共建筑,不含仓库、简易看护房、畜禽舍等临时建筑。制度设计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前置约束,贯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四个环节,市级以上政府统筹协调,县级部门落实行业监管,乡镇政府承担审批、巡查与执法职责,村级组织负责材料审查与代办服务。

审批与许可

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经小组会议讨论、公示、村级组织审查后报送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现场核查,开展联审联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办理转用手续。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取得审批手续和设计图纸后,乡镇政府免费提供放线服务,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丈量、钉桩放线。

设计与施工

农村低层住宅可由村民委托设计单位或专业人员设计,也可选用省内颁布的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集;其他农村住宅和公共建筑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或选用标准设计。低层住宅不强制办理施工许可证,可选用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合同须约定保修期限与责任。施工方按图施工,采取安全措施,协助选用合格建材,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材料时应当劝阻、拒绝。鼓励推行监理制度,鼓励建设绿色农房,推广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技术。

验收、监管与责任

乡镇政府负责施工现场监督巡查,接到竣工验收告知后应到场指导验收并形成记录。村民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规划许可、用地手续、施工合同、影像资料等报乡镇政府存档备案。农房改扩建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禁违规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用作经营或人员密集场所的须办理相关审批。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施工方违规承接、不按图施工、偷工减料等行为,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吉林省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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