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1月16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为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修复,做好吉林省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管理,印发《吉林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吉自然资规〔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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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是吉林省为规范通过国家竞争性评审并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的管理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细则立足省内实际,确立了省级组织、市级负责、县级落实的三级工作架构,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项目统筹协调、申报审核、过程监督、验收评估及资金管控等环节的具体职责。本规定从项目谋划申报、设计评审、实施管理到竣工验收、后期管护与档案留存,构建了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并对方案调整、资产处置、市场化运作及监督管理等关键事项作出严格约束,旨在确保工程质量和生态成效。
确立三级联动的职责分工与协同机制
本办法明确了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统筹推进,并联动发改、住建、水利等多部门按行业分工负责。市(州)级政府建立协调机制,承担本地区监督管理、子项目验收和重大问题协调职责;县(市、区)级政府则作为实施责任主体,负责项目选址论证、勘测设计、招投标、具体施工及质量管理等落地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治理格局。
构建全生命周期的项目规范化管理流程
本办法对项目从谋划到移交管护的各个环节均作出了详细规定。前期要求各地围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做好可行性研究并科学编制实施方案;中期强调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控制实施方案调整,坚持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的原则;后期则依据技术规范开展分级验收,要求在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资产并确权登记,同时明确了各级单位需留存整套项目档案资料以备溯源。
强化生态修复中的底线约束与风险防控
本办法在监督管理部分划定了明确的红线,要求在项目实施中严格遵守国土空间规划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法规,不得擅自调整相关布局或损毁耕地,不得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同时,针对废弃土石料处置和市场化运作等敏感环节,规定剩余资源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优先用于项目配套,严格防范以生态修复名义进行违法采矿或破坏耕地的行为,并强调不得“边报批、边设计、边施工”以保障施工安全。
该办法的出台为吉林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系统性的制度保障,填补了省级层面针对此类中央财政支持重大生态工程的管理空白。在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日益严格监管的背景下,该文件通过明确省市县三级责任边界和全流程操作规范,有效解决了跨行政区域、多要素关联的生态工程中常见的推诿扯皮和管理失序问题,提升了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执行效率。该办法强调将实施方案调整、地类变更、市场化收益等环节纳入法治化轨道,并借助遥感监测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进行动态监管,显著增强了生态修复项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这不仅有助于保障吉林省生态屏障建设质量,确保修复成效经得起检验,也为其他省份探索山水工程制度化、标准化管理提供了可操作的实践范本,对推动从单一治山治水转向系统化生态治理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