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6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3部门印发《辽宁省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辽住建〔2025〕101号。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民在依法取得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及集体土地上农村公共建筑的质量安全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仓库、简易看护房、畜禽舍等临时建筑不在其列。管理覆盖规划、用地、建设、使用全过程,按“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压实所有权人首要责任、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部门审批监管责任与属地责任,县级政府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乡镇与街道具体承担质量安全管理。
选址与审批约束
宅基地选址须依据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擅自占用耕地建房,合理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易发区、地下采空区、洪泛区等危险地段;确需在危险地段建设的,以村为单位开展安全性评价。村民建房应依法办理规划许可与宅基地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国家规定单列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建设须严格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实施,农业农村部门不得审批城镇居民等非农村村民所有住房的翻建改建扩建。
设计施工与工匠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并免费提供下载,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统一购买鉴定、设计和监理服务。新建、改扩建涉及变动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委托有资质单位或注册执业人员设计出图,也可选用通用图集;施工方不得破坏原有结构安全,未达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加固除险。村民可选有资质施工单位或经培训的乡村建设工匠,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省级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乡镇与街道对地基基础、地梁、构造柱、圈梁等关键环节现场勘验并督促整改,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用,验收报告15日内报村委会存档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经营性自建房与隐患整治
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的,须符合建设质量安全要求与经营场所安全标准;危房用作经营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发放营业执照或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其他行业监管部门不予新办许可并暂停存量经营活动。住建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定期共享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排查隐患,建立负面清单;乡镇、街道核查经营条件,不符的报住建及行业主管部门,后者5个工作日内复查处理。隐患整治按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存在倒塌风险的立即停用、疏散群众、封闭排险,应拆的依法拆除,因切坡引发地质灾害的采取工程治理或避让搬迁。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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