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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1.01-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pdf

《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宅基地上的农村住房新建、改建、扩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管理坚持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保障安全,由住建部门主抓质量安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规划编制与权属登记,农业农村部门管宅基地,乡(镇)政府承担具体管理和常态化监督。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并可制定村规民约。

规划、用地与审批

建设须符合村庄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还应符合专项规划并延续传统风貌。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禁建区不得选址。村庄规划控制住房以二层及以下为主。新建须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宅基地用地手续;使用原宅基地改造或建三层及以上须办乡村规划许可;不扩面积改造或建二层以下,在村委会协调相邻关系后由个人自主进行。

设计与施工

建二层及以上须选用住建部门编制的标准设计图集或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一层鼓励同样办理。图集由县级以上住建部门组织编制并免费提供,修改图纸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并承担责任。施工须委托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施工单位;三层及以上、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及以上或单跨六米及以上,须委托有资质施工单位并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省级住建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查验,确定宅基地位置和允许建设范围。

竣工验收与档案

村民组织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须参加,住建部门指导乡(镇)政府免费提供验收技术服务。竣工后由乡(镇)政府组织核实是否符合审批的用地、规划和设计要求,符合的出具核实验收意见,通过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乡(镇)政府建立一户一档管理档案,含规划、用地、施工主体、合同、图纸、监管及验收资料,鼓励建电子档案。

安全责任与排查

产权人负房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设计、施工、材料供应方承担相应责任。住房用于经营须依法办理经营许可。乡(镇)政府建立安全排查机制,重点排查年久失修超负荷、主体或承重结构损坏、变形倾斜或地基下沉、位于灾害易发区或煤炭采空区、经营性用房及其他隐患住房,必要时组织安全性鉴定,住建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对隐患或危房提出整治建议,督促村民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措施消除隐患。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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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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