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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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02-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pdf
本办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1号令制定,适用于民用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心是将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在节能审查中同步嵌入碳排放评价,并重构省、市、县三级审查权限与区域审查机制。
分级审查权限
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和煤炭消费量划定四级权限。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由省级负责,其中1万至5万吨标准煤项目委托设区市及义乌市实施;5000至1万吨标准煤项目由设区市负责;1000至5000吨标准煤项目由县(市、区)负责,但县级不得审查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指标滞后或审查质量偏低的地区,将被调整或暂停权限。
碳排放评价与能耗平衡
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和全部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节能审查意见。评价重点包括对全省及所在地区碳排放形势和强度降低目标的影响、单位产品碳排放是否达标、先进技术设备应用等。新上高耗能项目实行能耗分类平衡,涉煤项目严格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审查程序与区域审查
节能审查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出具意见前须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开区、高新区可开展区域节能审查,国家级由省级负责,其他由设区市负责。区域内项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清单外项目适用告知承诺制。区域审查意见有效期与区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一致,实行日常监察、年度评估,连续2年超出年度节能降碳控制目标的区域,将被撤回审查意见。
施行衔接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31号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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