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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1.06-退域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pdf

2022年1月6日,退域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

本意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这一群体,通过政策激励引导民营企业扩大招用规模。文件从思想认识、政策支持、机制建设、服务宣传四个层面部署,明确职业培训、项目扶持、供地保障、要素成本、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具体措施,并设定分企业规模的招用比例标准。

招用比例的分档认定

小微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占总职工数20%以上,中型企业10%以上,大型企业5%以上;职工超4000人的大型企业,退役军人职工达200人以上视同达标。招用人数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准,各地可结合实际调整比例。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和招用退役军人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政策支持的主要工具

职业培训方面,民营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可享培训补贴,达标企业优先入选承训机构黄页。项目扶持方面,达标企业参与“专精特新”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军队供应商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围。供地方面,达标企业优先使用土地计划指标,农村整治用地指标优先用于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和达标企业,工业用地推行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要素成本方面,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平台建立供需对接机制,达标企业适当降低水、电、租金费用,支持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金融方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鼓励设立就业创业发展基金,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建立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税收方面,依据财税〔2019〕21号等文件,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和招用企业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调整后按新文件执行。

机制建设与服务保障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招用企业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指导设立“企业退役军人就业服务中心(站)”。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合作企业光荣榜”,优秀企业及企业家纳入双拥模范等评选表彰,贡献突出者在工商联执委等任职推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支持企业纳入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依托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组织就业创业导师团队提供咨询。同时挖掘退役军人就业先进人物和典型做法,通过主流媒体和自媒体宣传推广。

本意见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包括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各地各部门需制定具体措施、科学设定标准,引导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支持创业带动就业,推动退役军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退域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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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域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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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域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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