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1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依法批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本意见针对依法批准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覆盖批次用地、单独选址、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等各类项目,将检测、剥离、验收、运输、存储、管护、再利用全流程纳入规范,压实属地政府、行业部门与市场主体法定责任,健全刚性约束、分级惩处、终身问责机制。
分类处置与豁免情形
本意见适用于本省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全部环节。经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认定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六类情形可不实施剥离:检测认定不适宜剥离利用的;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应急临时占用且短期恢复的;未经批准占地已处罚、地表已硬化不具备剥离条件的;临时用地经论证不破坏耕作层的;经论证不破坏耕作层、不建永久建筑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规定免于剥离的。
全链条管控要点
检测环节按pH、含盐量、有机质、质地、发芽指数、可剥离厚度等指标分级,Ⅰ、Ⅱ类必须剥离并分类单独存储、定向优先利用,Ⅲ类可不予剥离,检测机构对数据终身担责。剥离须依GB/T45107-2024实施,黑土地无最低剥离厚度限制,应剥尽剥。验收实行全要素核验,剥离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归档不少于10年。运输实行凭证通行、轨迹可溯。存储须上图入库、分区分类,堆高不超过5米,巡查台账保存不少于10年,存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满2年无消纳计划的启动跨区域调剂。
责任分工与考核
批次用地实施主体为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费用纳入供地成本;单独选址项目为用地单位,费用纳入开发成本;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实施并承担费用。剥离完成率、管护达标率、隐患整改清零率、存量消纳进度纳入党政领导班子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同一县区年度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损毁流失案件的,由上一级政府约谈主要负责人。使用剥离土壤形成的新增补充耕地指标优先支持跨省交易,落实到位地区在指标交易中给予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