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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09-江西省《建筑与市政工程资料编制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9月9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江西省《建筑与市政工程资料编制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规程是对江西省《建筑工程资料编制规程》DB36/J002-2007/T的全面修订,将适用范围由建筑工程扩展至市政工程,统一了建筑与市政工程资料从形成、分类、编号、立卷到归档移交的全流程编制要求,新增市政工程施工文件、竣工图、声像与电子档案等章节,并以附录形式明确各类工程归档范围与"必须归档/选择性归档"的区分。

分类编号与职责划分

工程资料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A类)、监理文件(B类)、施工文件(C类)、竣工图(D类)、竣工验收文件(E类)五大部分。施工文件编号按分部、子分部、类别、顺序号四组代号编制,市政及轨道交通工程增加单位、子单位工程代号共六组。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质量检测机构各自承担相应职责:建设单位负总责并至少保存两套;监理、施工单位除移交建设单位两套外各留存一套;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真实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

修订要点与新增内容

本次修订扩大适用范围,新增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竣工联合验收、城建档案机构等术语;在基本规定中增加档案专项验收、BIM资料与涉密工程资料管控要求及质量检测机构职责,删除城建档案馆职责条款;将原"基建资料"拆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与竣工验收文件,将"施工资料"调整为建筑工程施工文件并新增市政工程施工文件(涵盖道路、桥梁、给排水管道、轨道交通)。新增竣工图内容及要求、声像档案及电子文件档案管理两章,明确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移交。附录调整为工程资料名称分类及归档保存表、工程资料管理用表、工程划分标准、案卷格式及移交要求、竣工图折叠方法五项,统一了建筑与市政工程的分部、分项划分规则。

执行要求

归档保存期限无规定时不宜少于五年,建设单位应为工程全寿命周期,施工单位应满足质量保修及追溯需要。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均应执行本规程,并同时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西省现行有关标准。

江西省《建筑与市政工程资料编制规程》(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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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与市政工程资料编制规程》(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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