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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2.28-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pdf

2023年12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23〕106号。

本办法是广东省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升环境保护管理效能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律确立了“按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及环境影响性质、程度”确定分级审批权限的核心原则,明确了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职责划分,并对跨行政区域争议、审批权下放条件、告知承诺制试点等机制作出安排,同时强化上级对下级的指导监督与信息报送要求。

省级审批权限的划定

本办法明确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三类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项目;可能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由省级审批的项目。具体名录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制订和动态调整。

市级审批权限与特殊情形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国家和省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并依法制定、调整及发布本级具体名录,报省级备案。对于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专项或区域性开发规划内的项目,审批权限可适当下放;已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或规划环评的区域,可试行审批告知承诺制。

争议解决与层级监督机制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且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评结论存在争议的,其环评文件由共同上一级部门审批。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强化对下级审批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开展抽查;有审批权的部门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向上级报送审批信息,形成层级间的制衡与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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