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8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健全辽宁省矿区生态修复全流程监管机制,起草《关于加强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通知针对生产矿山矿区生态修复,围绕方案编制审查、修复费用管理、全流程监管、验收管理四个环节提出规范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步废止原衔接过渡期方案评审公告。
方案编制与审查时限
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编制,一个采矿权对应一个方案;开采期限超过十年的,方案适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采矿权人及编制单位对方案真实性承担终身责任。用地范围、期限、损毁类型变化须在取得批准文件后6个月内修编备案;采矿许可证延续、扩大开采区域、提高产能、开采方式或主矿种变化、方案超期的,须重新编制并报评审。省、市主管部门制定评审指南,受理至完成评审不超过6个工作日;存在阶段验收未通过、监督检查问题未整改、矿区现状调查不清等情形的不予受理。县级部门应为采矿权人提供矿区现状调查数据。
修复费用预存与支取
采矿权人须设立专用账户,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户银行签订监管协议,足额预存修复费用;县级部门逐矿核算核验,未足额预存的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采矿权剩余年限不足3年(含3年)的,须一次性足额预存全部修复费用。完成年度修复任务并经核查确认后可支取上一年度费用;连续3年按时预存并完成任务、账户余额足额覆盖未来3年费用的,经申请可不预存当年度费用。鼓励各市探索预支当年度部分修复费用。
年度报告与多级监管
采矿权人每年2月底前报送年度报告,含上年度修复情况、费用存取情况、本年度修复计划和费用使用计划。县级部门建立“一矿一档”台账并动态更新,3月底前报市级;市级复核后4月底前报送总体情况。县级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30%,市级复核比例不低于10%,省厅利用卫星遥感、大数据比对开展督导,内业疑似问题随机抽取开展无人机航测、现场踏勘外业复核,发现问题按市通报。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纳入矿业权异常名录,实施联合惩戒。
验收管理与部门分工
省、市主管部门制定验收指南,自验收申请至完成验收不超过10个工作日。阶段性修复任务完成后由市级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部门组织验收;全部修复任务完成后由具有相应采矿权登记权限的部门组织闭坑验收。矿山关闭后修复责任主体为地方政府的,不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闭坑验收,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制定修复计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验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及尾矿、煤矸石、废石等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验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林草物种选择、乔灌草搭配、植被成活率与保存率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