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8日,浙江省自然保护联合会发布团体标准《森林公园管理评估规范(报批稿)》。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公园管理评估目的和原则、评估组织、评估内容与指标、评估方法与结果、档案管理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内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的管理评估。
本标准面向浙江省内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规范管理评估的目的原则、组织方式、内容指标、方法结果与档案管理。评估围绕管理基础、管理工作、管理成效三条主线展开,采用年度自评与省级周期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以评分定级推动规范建设与科学管理。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每年开展一次自评,形成评分表和年度自评报告;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周期性评估,形成评分表和评估报告。评估流程涵盖拟定方案、收集资料、现场核查、评估打分、报告编制、存档六个环节。
评估指标体系由3项一级指标、10项二级指标、24项三级指标构成,另设5项加分项、4项扣分项、4项否决项。年度自评与省级周期性评估均采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法,按附录A逐项评分,分值按附录B汇总。
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得分线分别为总分≥90分、75分≤总分<90分、60分≤总分<75分、总分<60分。涉及否决项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评估报告须涵盖评估概况、依据、评分结果、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编制大纲参照附录C。
评估档案包括评分表、佐证材料、基础数据、评估报告等,采用电子化与纸质两种方式保存,查阅、复制和移交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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