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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14-六盘水市水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pdf

2026年5月14日,六盘水市水务局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确保法制审核规范有序、合法有效,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本制度将法制审核设为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的必经程序,覆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类行为,明确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制度同时界定审核范围、材料报送、审核内容与意见类型,并对人员配备和责任追究作出安排,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以市水务局名义作出的执法决定。

审核范围与启动情形

行政处罚方面,涉及防洪、供水、水生态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经听证程序,案情疑难复杂,对公民罚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3万元以上,以及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不予或减轻处罚、移送涉嫌犯罪等情形,均须先行审核。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另设对应情形,涵盖不准予或变更撤销许可、强制拆除、查封扣押、加处罚款、代履行代治理等。

审核程序与材料

执法科室在调查终结后、作出决定前报送材料,包括调查终结报告、决定建议及情况说明、决定书代拟稿、证据资料,涉听证或评估的附笔录或报告,经陈述申辩的附相关材料。法制审核机构以书面审核为主,可调阅材料、了解情况,复杂或专业性强的案件可组织座谈、专家论证,必要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

审核意见与时限

法制审核机构自收到全部材料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审核后按情形出具同意、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决定、变更、纠正、移送等书面意见,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案卷。执法科室对意见有异议的,经协商仍不一致的,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报送负责人审批或党组集体讨论时,审核意见书须作为必要附件。

责任与执行

法制审核机构建立台账,载明送审时间、审核时间、审核事项、审核结论。未落实审核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执法人员、审核人员及决定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定错误且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行政执法监督科室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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