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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9.30-辽宁省《美丽乡村养老机构建设规程》DB21/T 3615-2022.pdf

为加强与规范全省美丽乡村养老机构的建设,农村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辽宁省《美丽乡村养老机构建设规程》DB21/T 3615-2022,自2022年9月30日起实施。

本规程规定了美丽乡村养老机构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建设规模与类别划分、选址及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设备和配套设施要求。本规程是为美丽乡村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美丽乡村养老机构建设规模及建设水平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美丽乡村养老机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批美丽乡村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美丽乡村养老机构建设全过程的衡量尺度。本规程适用于新建的美丽乡村养老机构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的美丽乡村养老机构工程以及除美丽乡村建设地区外其他农村地区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辽宁省发布的《美丽乡村养老机构建设规程》DB21/T 3615-2022,旨在规范全省美丽乡村养老机构的建设,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该规程涵盖了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设规模与类别划分、选址及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环境与设备、配套设施等八个主要章节,明确了养老机构在建设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和管理标准。规程强调了养老机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实际,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与水平,确保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同时,规程还对养老机构的选址、建筑设计、设备配置、安全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与安全。

养老机构建设需遵循国家政策与地方实际,确保设施功能完善

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老龄人群数量及需求合理确定

规程适用于新建养老机构,改建和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辽宁省《美丽乡村养老机构建设规程》DB21/T 3615-2022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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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美丽乡村养老机构建设规程》DB21/T 3615-2022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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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美丽乡村养老机构建设规程》DB21/T 3615-2022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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