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5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促进杭州市公共停车场(库)建设,进一步规范专项奖补资金申请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管理特点,起草《杭州市公共停车场(库)建设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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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25-杭州市公共停车场(库)建设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本办法旨在规范杭州市公共停车场(库)建设专项奖补资金的申请与使用,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年度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分为项目补助(85%)与绩效奖励(15%),通过分类定额补助、先建后补、分区差异等机制引导停车场建设。
适用范围与对象
项目补助覆盖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范围内按基本建设流程审批的区级政府投资和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社会力量项目不含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成后移交政府管理的部分。申领须满足2026年1月1日后竣工备案、停车信息接入城市大脑系统并对社会开放等条件。绩效奖励面向十城区中上年度新增公共停车位贡献突出的城区。
奖补标准与拨付
项目补助按设施类型分类定额补助(标准见附件),实行总额控制并引入年度平衡系数R调整实际补助额,R超过1时按1计算。绩效奖励依据各城区新增车位与十城区均值差额,乘以绩效奖励系数确定。项目正式开放运营满6个月后可申请补助,审核确认后一次性拨付;绩效奖励按上年度统计数据核定后一次性下达。
资金申报与管理流程
实行计划申报、预算编制、计划下达、项目请款、资金拨付、资金收回的全链条管理。三城区建设主体向区住建局申报,经区级审核后报市建委,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年度计划并编制预算。补助资金经市财政局拨至区财政局,社会力量项目同步拨付区级配套。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的,须退回已补助资金。
绩效监督与附则
市建委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区两级财政与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资金使用;申请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责,骗取资金行为依法处理。享受补助项目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三年,原两个相关办法同步废止,此前已申领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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