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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2.29-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村住房设计导则(试行)》浙建村发〔2023〕162号.pdf

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了加快推动城乡风貌整治提升,全面推进浙派民居建设,高质量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组织编制《浙江省农村住房设计导则(试行)》浙建村发〔2023〕162号。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内村民在宅基地上自行建设的住宅房屋设计,统规统建的低层、多层农村住房可参照执行。导则以浙派民居风貌管控为主线,对建筑风貌、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及图集编制和施工图送审提出系统性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风貌分区与建筑控制

新建农房风貌按江南水乡、类徽派、海岛丘陵、现代浙派四类地域特征分类引导,要求提炼屋顶形式、山墙特征、立面肌理和色彩要素。建筑以坡屋顶为主、平坡结合,就地取材,限制大面积玻璃幕墙和高纯度色彩。村民自建住房地上不宜超过三层,檐口高度不宜大于10.5米;联排和叠排的建设指标可由各地适当放宽。

套内功能与安全底线

每套住房须设生活空间和辅助空间,双人卧室不小于9㎡,单人卧室不小于5㎡,独立起居空间不小于10㎡,卧室兼起居不小于12㎡。燃气型厨房不小于7㎡,燃煤燃柴型不小于10㎡。层高不应小于3米,主要功能空间净高不低于2.4米,厨房卫生间不低于2.2米。屋面防水等级为一级,临空栏杆不低于1.10米,上人屋面栏杆不低于1.2米,外墙门窗须采用节能门窗,铝合金型材壁厚外门不小于2.2毫米、外窗不小于1.8毫米。

结构与设备系统

结构选型限于钢筋混凝土、钢结构和砌体结构,禁止木、砖、石柱与混凝土柱混合承重。承重砖墙厚度不小于240毫米,框架柱截面不小于300×300毫米,混凝土强度主体不低于C30。砌体结构横墙间距不宜大于6米。给排水须雨污分流,卫生间污水经三格化粪池接入公共管道,生活给水优先采用市政供水,严禁自备水源与城镇给水管道直接连接。电气方面每户设家居配电箱,插座回路、热水器回路及电动汽车充电回路均须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鼓励采用太阳能光伏和空气源热泵。

图集与送审要求

农村住房图集适用于村民自建住房,须包含编制说明、通用图、建筑与结构单体图,按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四专业组织。纳入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图纸至少涵盖上述四专业,涉及地下室、建筑高度大于24米、带公共部位或与其他功能合建的,应另行提供暖通图纸。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村住房设计导则(试行)》浙建村发〔2023〕162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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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村住房设计导则(试行)》浙建村发〔2023〕162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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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村住房设计导则(试行)》浙建村发〔2023〕162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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