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总体规划编制规程》NB/T11321-2023,自2024年04月11日起实施。
本规程针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原则、内容、方法、深度和成果要求作出统一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移民安置总体规划的编制。编制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地方人民政府配合、规划设计单位开展,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项目应分省编制并汇总。规划覆盖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实物指标调查、移民安置任务与人口测算、环境容量分析、规划布局比选、农村移民安置、城镇处理、专业项目处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处理、库底清理、项目用地、生活水平预测及听取征求意见等全流程事项。
编制基础与前置条件
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应在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实物指标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拟定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性成果基础上编制。建设征地处理范围需明确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和移民安置项目用地三大区域,并妥善处理三者之间的重叠部分。实物指标调查须经联合调查、公示确认,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意见。规划设计基准年、水平年及枢纽工程建设区计算截止年应根据施工进度、蓄水时间和移民工作进展分析确定。
安置任务与标准体系
移民安置任务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镇处理、专业项目处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处理、水库库底清理和项目用地,须分项确定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规划目标涵盖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四个方面。安置标准分为生产安置标准、搬迁安置标准、移民工程建设标准和临时用地复垦标准,其中生产安置标准按农业安置、逐年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等方式分别拟定,搬迁安置标准需明确人均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指标。
环境容量、规划布局与方案比选
环境容量分析分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两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元测算可接纳人口。移民安置规划布局须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拟定比选方案,重点从技术可行性、实施可操作性、经济合理性等方面开展论证,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行业规划衔接。推荐方案需取得地方人民政府认可,并编制生产安置人口平衡表和搬迁安置人口平衡表。
专业项目处理与程序要求
专业项目处理按交通运输工程、水电水利工程、防护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和广播电视工程、文物古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矿产资源及其他项目分类,分别明确处理方式、技术标准和方案。城镇迁建须开展新址选择和迁建总体规划,涉及比选论证的应编制专题报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按防护、迁建或一次性补偿三种方式处理,数量多或规模大时须编制专题报告。规划编制全过程须听取移民、安置区居民及相关权属人意见,征求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并对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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