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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16-吉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2026年9月16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吉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针对吉林省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实施、优化调整与监督管理作出系统性规定,适用于城市、建制镇及各类开发区。以扩展倍数框定增量用地规模为约束性指标,通过局部优化、增补、技术修正和规划修改四类路径实现边界动态维护,并明确边界外独立城镇建设用地的名录清单管理与总量控制。

划定与指标管控

城镇开发边界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市辖区可结合分区规划或市级总体规划划定。划定须避让连片优质耕地、地质灾害高风险区、蓄滞洪区等不适宜建设区域,以基期年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基数设置扩展倍数,作为约束性指标。人均城镇建设用地超过国家标准的城市从严控制增量。边界外原则上不得规划新增城镇集中建设用地和城镇居住用地,仅允许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

局部优化与增补

局部优化分为动态维护和日常优化,须确保不突破约束性指标、不对城镇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产生重大影响。因重大战略、行政区划调整、灾害避险、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已批建设用地纳入、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统筹调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等七类情形可申请优化,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批准。增补城镇开发边界的七类情形涵盖国家级能源化工基地、灾害避险搬迁节余指标折算、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增减挂钩节余规模调剂、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增量用地等,汇交全国“一张图”封闭运行,不计入扩展倍数核算。技术修正由市级审核后报省厅备案,单个项目修正面积占比不超过5%。

边界外管控与监督

城镇开发边界外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实行名录清单管理,新增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市县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用地的10%,纳入扩展倍数统筹核算,申请用地时等量缩减边界内新增规模。省级、市级、县级可预留10%增量用地机动规模,落图落位用于重大战略和民生项目。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将管控落实情况纳入省级自然资源督察,严肃查处违规调整行为。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试行文件同时废止。

吉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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