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1月16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为进一步规范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投入长效机制,规范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印发《吉林省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吉自然资规〔2025〕5号。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直接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本办法所称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是指采矿权人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应当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新建矿山项目适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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