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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1.16-吉林省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2026年01月16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为进一步规范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投入长效机制,规范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印发《吉林省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吉自然资规〔2025〕5号。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直接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本办法所称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是指采矿权人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应当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新建矿山项目适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的资金。

本办法旨在建立和完善吉林省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的长效投入与管理机制,规范采矿权人在矿区生态修复活动中资金的提取、使用与监管全流程。作为一项专门针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所有直接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人。本办要求采矿权人依据批准的生态修复方案,将修复费用按会计准则计入生产成本或项目总投资,并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独立核算与管理。通过明确费用的计提标准、摊销方式、使用范围以及账户监管安排,本办着力构建一个从资金来源到使用再到监督的闭环管理体系,以确保矿区生态修复工作获得稳定、足额的资金保障。

建立全周期费用管理框架

本办规定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须编制并报批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将修复费用作为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在开采期内,费用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逐年存入专用账户;对于剩余年限不足3年的矿山,则要求一次性足额提取,体现了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思路。

明确专款专用与统筹使用规则

本办强调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生态修复活动,严禁挤占挪用。同时,允许矿业集团对其全资控制的采矿权人提取的费用进行内部统筹使用,并规定当计提费用不足时,超出部分可按企业正常成本渠道列支,兼具原则性与灵活性。

强化动态监督与违规惩处

本办要求采矿权人与地方政府部门及金融机构签订多方监管协议,并将费用执行情况填报至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接受自然资源与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未足额提取、挪用费用等违规行为,明确了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及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等渐进式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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