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临时用地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制定《云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云自然资规〔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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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1.26-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云自然资规〔2024〕3号.pdf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以云自然资规〔2024〕3号印发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2年、2021年两份旧文件。办法界定临时用地为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复垦恢复原地类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土地,明确其临时性与可恢复性,与项目无关或使用后无法恢复的用地不得纳入。
范围、选址与期限
使用范围涵盖项目施工的临时办公生活用房、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施工便道,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油气钻井及配套设施,矿产与地质勘查作业用地,以及考古文物保护工地临时设施。选址优先使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地质灾害易发区,不占或少占耕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不超过四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审批与备案
占用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由州(市)级审批,其余由县(市、区)级审批,审批权不得下放或委托;仅涉及林地、草地的由林草主管部门办理,不再办临时用地手续。材料齐全的8个工作日内批准,不全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抄送税务部门并下达耕地占用税缴税通知,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备案。
复垦还地与监管
复垦义务人为项目业主,不因委托办理而转移。耕作层需剥离并分层存放回填,使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其他农用地恢复为农用地。复垦义务人应自使用期满起一年内完成复垦,不可抗力可延期一年且不得再续。复垦费用按“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管理。临时用地严禁转让、出租、抵押;年度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复垦规模达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暂停所在县(市、区)审批新的临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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