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5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云南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云林规〔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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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7.15-云南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pdf
本办法旨在规范云南省省级自然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确立分级管理体制与设立、规划、保护、利用、监督全流程规则。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除外,依照相关条例执行。省级自然公园纳入生态保护红线,按一般控制区管理,可结合规划细化分区管控要求。
设立与规划管控
设立省级自然公园须具备典型性、规模面积与权属清晰等条件,并提交申请文件与申报书。森林公园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公顷、森林覆盖率不低于65%;湿地公园面积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地质公园与沙漠(石漠)公园面积不低于200公顷;草原公园面积不低于150公顷、草地面积占比不低于55%。规划期一般为十年,须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批准前公示不少于15个工作日,批准后20日内报省林草局备案。
保护与利用边界
范围调整与撤销限于重大项目、优化保护范围或处置矛盾冲突等情形,撤销须经评估论证。生态保育区以保护修复为主,合理利用区可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等活动,禁止规划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开发区及与保护目标不一致的旅游项目,索道、滑雪场、游乐场等须附专题论证。除省级以上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监督与执行
省林草局参照国家监督工作办法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州、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监督,管理单位须配合。对保护工作不力、破坏案件频发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自然公园,可约谈管理单位或所在地政府负责人;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报。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管理单位应依法请求修复责任、赔偿损失。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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