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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0.08-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公路〔2023〕59号.pdf

2023年10月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公路〔2023〕59号。

本标准用于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明确隐患为极易导致重特大事故、需封闭路段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消除,或因外部因素致管理单位难以自行消除的情形。判定范围涵盖在役公路桥梁、隧道、重点路段及违法违规行为四个方面,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判定对象与隐患界定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危害性大或整改难度大,需封闭全部或部分路段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公路管理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隐患划分为在役公路桥梁、在役公路隧道、在役公路重点路段、违法违规行为四类。

桥隧与重点路段判定情形

在役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桥改造且未封闭交通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在役公路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5类、尚未实施危隧整治且未关闭隧道的,同样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在役公路重点路段方面,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存在车辆可能驶入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高压输电线塔、危险品储藏仓库等设施而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交通安全设施的,以及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高速铁路的桥梁、特大悬索桥与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未按建设期标准规范设置交通安全设施的,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违法违规行为判定情形

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公路范围内,违法从事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爆破、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作业,或违法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场所设施,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从事挖掘、占用、穿越、跨越、架设、埋设等涉路施工活动,危及重要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严重影响公路通行的;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桥梁安全的;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未经审批许可或未按审批许可的行驶时间、路线通过实施交通管制的特大型公路桥梁或特长公路隧道的,均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公路〔2023〕59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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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公路〔2023〕59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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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公路〔2023〕59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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