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3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
本标准覆盖道路旅客运输、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驾培、机动车维修及汽车客运站等企业,统一给出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口径。判定以经营资质、车辆装备合规性、动态监控处置和极端天气停运执行为共性基准,再按细分行业补充专项情形。
共性判定基准
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备案从事经营,以及超出许可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从事经营,同样纳入判定。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且行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行程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驾驶员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仍安排上岗的,也属重大隐患。经营地或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停运指令或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一并判定。
细分行业专项情形
道路客运方面,800公里以上班线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未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接驳运输的,以及客运车辆违法承运或夹带危险物品的,均判定为重大隐患。普通货运方面,故意违法夹带危险货物或违法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未及时纠正处理,以及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纳入判定。危险货物运输方面,包装容器损坏泄漏、常压液体罐车超适装介质范围或超核定载质量载运、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品专用车辆在消除危害前到不具备条件的维修企业维修的,均属重大隐患。
城市轨道、公交、出租及驾培维修领域分别设定专项情形:轨道交通未及时组织大客流疏散或列车重大故障清客、未及时整治桥隧车站轨道主体结构重大病害和损伤、未建立保护区管理制度或执行不到位发生险性事件;公共汽电车未安装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动力电池超质保期未更换仍使用;网约车线上服务车辆驾驶员与线下不一致、未在App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或设置后无法正常使用;驾培在道路上培训不遵守指定路线时间、教练员酒后教学或未按规定随车现场指导;维修企业不具备条件违法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汽车客运站未执行一、二类班线实名制管理、允许超载车辆出站。
报告与施行
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报告,并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本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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