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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5.0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土地征收示范文本》皖自然资管〔2024〕1号.pdf

2024年5月3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安徽省土地征收示范文本的函》皖自然资管〔2024〕1号。

省厅依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第四十四条,印发覆盖土地征收全流程的九类示范文本,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遵照执行。整套文本以公告、调查、方案、协议、决定、催告为链条,重点规范预公告、现状调查、补偿安置方案编制与公告、登记签约、交地决定及强制执行催告等环节。

文本覆盖的征收阶段

示范文本共九类,对应征收时序逐项展开: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及勘测定界成果审核意见书、异议复查告知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听证情况说明,补偿登记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配套两类催告通知书。

程序与期限要求

预公告须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发布后禁止抢栽抢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可书面提出异议;过半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应组织听证。补偿登记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未办理经通知补办仍不办理的,按现状调查结果确认。

补偿与安置口径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分别按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和办法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皖政〔2023〕72号及皖人社发〔2023〕18号等执行。补偿费用应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转入专户并纳入养老等保障体系。

争议处理与执行

未签约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已签约拒不腾退的,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收人可在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未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向省厅反映。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土地征收示范文本》皖自然资管〔2024〕1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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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土地征收示范文本》皖自然资管〔2024〕1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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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土地征收示范文本》皖自然资管〔2024〕1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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