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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05-无为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pdf

2026年6月5日,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无为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政办〔2026〕5号。

本办法适用于无为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界定入市对象为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并完成确权登记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在一级市场公开交易,并以合同、民主决策、收益调节金和全流程监管约束实施。

入市范围与主体

入市地块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产权明晰无争议、符合产业与环保要求、补偿到位,限于空闲、废弃、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中零星插花地块可归并为大块宗地入市。入市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入市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法人组织代理实施。负面清单明确宅基地、权属争议地、商品住宅类开发、未履行民主决策及私下协议交易等不得入市。

交易方式与程序

一级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出租,出让年限参照同类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期限最高不超过20年;出让取得的使用权可转让、转租、赠与、抵押。程序为申请、镇初审与部门联审、拟定入市方案并评估地价、民主表决、市政府批准核发核准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公告不少于20日、挂牌不少于10日,成交公示不少于5日,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起始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竞买保证金不低于起始价20%。

收益分配与调节金

出让、出租及再转让均须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工业、仓储用地按增值收益30%缴纳,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按50%缴纳;再转让按增值收益分级累进,50%以内部分30%、50%至100%部分40%、100%以上部分50%。调节金全额上缴市财政,按市镇4∶6分成,用于农村基础设施、环境整治、生态补偿、土地复垦及失地农民保障等;集体所得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纳入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并接受审计监督。

监管与责任

市资规局负责组织实施与征收,各镇及发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按职责联审联管,实行信息公示、现场核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管。未按合同约定缴款、建设或造成闲置的,可依约收回土地使用权;违规交易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及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与集体经营管理者失职渎职、侵占挪用收益的依法追责。办法试行两年,附已建房屋出让办证流程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无为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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