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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3.24-深圳市既有非居住建筑物功能转换实施办法.docx

2026年3月24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为盘活低效存量空间资源,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制定《深圳市既有非居住建筑物功能转换实施办法》深规划资源规〔2026〕3号。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非居住建筑物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年限、主体及已批规划许可的前提下转换功能,依《正面清单》管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筹指导并受理审查,市住房建设局负责消防与结构安全,区政府组织联合审查审定与监管。办法自2026年3月26日施行,有效期5年。

适用对象与转换界定

适用于本市既有非居住建筑物功能转换,所指建筑物须列入《正面清单》,并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由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管理且通过竣工验收。功能转换不得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年限、主体及已批规划许可。历史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既有建筑改保障性住房、养老服务设施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执行。

申请条件与材料

以幢(栋)、层登记单元为单位,特殊情形需专题论证;不得存在预告、查封、异议登记、预售备案或涉物权变动的生效法律文书;不得存在未整改违法建设;未纳入或已调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土地整备计划和房屋征收计划;剩余土地年期不少于6年;须满足独立使用、消防、结构、抗震、环保要求。涉及公共设施、市政交通、厂房、研发、仓库、物流转换的,需原行业主管部门事先同意;转为院校统一管理宿舍或生产性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功能的,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事先同意。申请材料含申请表、身份与权属证明、共有人或业主书面同意、他项权益人同意、转换方案、安全鉴定报告、土壤污染初步调查报告、承诺书等。

审查程序与后续手续

派出机构统一受理,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审定,涉及重大利益关系须先公示。取得审查意见后向辖区住房建设局申请施工许可或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登记,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竣工后办理联合验收或完工注销,须在取得审查意见之日起1年内完成,可延期1次、最长不超过1年,未通过不得投入使用。项目有效期5年,自验收或注销完成之日起算;届满前3个月可申请续期,经区政府批准,续期不超过10年;确需长期使用,应在届满前6个月申请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地价,《正面清单》内享受过渡期政策的项目5年有效期内不补缴。审查意见不作为改变土地用途或永久改变建筑物功能的依据,转换期间不予办理产权转移、预告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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