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9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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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03.19-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pdf
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规则
本通知面向已确权登记的工业物业,允许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分割为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单元,并办理分割与分割转让登记。分割转让须指向产业链合作项目,受让方须为依法登记的转让方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
分割的基本单位与转让对象
工业物业产权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不得在层内再分割。分割转让的受让方须经依法注册登记,且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征求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意见,后者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与信息共享
转移登记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申请,需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权属证书、转让协议书、权籍调查成果等。建设工程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分割的意见由登记机构征求,无需申请人提交。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自留比例与再转让限制
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或仓储功能建筑面积占转让前确权登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受让方自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起止时限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项注记。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分割转让不受此限。
禁止情形与办理要求
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的物业,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经原批准单位或出让方同意并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后方可办理。不得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登记时标注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分割、转让或抵押,可随工业物业产权按比例并以固定界限单元分割。容积率1.6以上、二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还可按幢、层办理首次登记。各地应限定最小分割面积,并可制定实施细则。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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